自管公房被侵占 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6-06-28 07:06:04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单位分给刘某一套公房,一直由刘某居住使用。却被单位员工张某强占,和单位协商未果,一纸诉状,法院认为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刘某公房强占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刘某是北京某城建企业的职工,自刘某退役后,一直兢兢业业坚守在自己岗位上。国家政策、单位福利慢慢转变,单位根据刘某的工龄、贡献等分了一套1居室居住使用。2013年年初,原本一直居住的房被张某强行占用,理由就是张某也为单位贡献很多,因为一次工作,刑事犯罪入狱,单位没有给任何补偿。刘某找到单位负责人协商,单位表示无奈。 

       2013年年初,刘某四处找律师,问单位,求政府。于2013年10月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庭收到材料后,建议刘某自己再找单位协商处理。刘某按照法官的指点,反反复复往返单位和法院之间,递交材料不下10次。原因就是一个,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建议自行处理。

       一晃又是2年,2015年元旦刚过,找到秦兵房产律师团队,律师重新起草了诉状,拟定了诉讼方案,以张某侵权诉至法院。成功立案后,一审法院法官庭后表示,该案件诉争房产为单位自管公房,按照规定,不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需要和合议庭商议再定。也就是说侵权之诉很有可能被判驳回起诉。 

       案件承办李律师表示,刘某自管公房案件,不应属于规定的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一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纠纷,是属于张某强行强占公房的侵权纠纷,与单位没有关系,为张某个人的侵权行为,是对刘某享有居住权的公房进行强行占有使用。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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