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送小三 原配力争要房产

发布时间:2016-06-28 07:05:17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刘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2008年二人婚后,开了一家小卖部维持生计。经过多年的努力,由原来的小卖部变成了一家大超市。随后,刘先生负责超市的经营管理,张女士在家照顾老小。
 
   2011年,超市越做越大,刘先生的应酬也多了,刘先生背着张女士在外购买了一套1居室,作为自己与情人生活居所。房产证下来后,刘先生直接办理过户手续无偿赠与小三。
 
       刘先生在外与人同居的事情张女士一直不知。直到2012年年底,张女士才知道丈夫的出轨行为,当确认丈夫还买了一套房产赠与下三的事实后,险些被悲伤与愤怒击垮。恢复理智后,张女士找到丈夫的情人王某,要求其返还房屋,王某拿出自己与刘先生签订的《赠与协议》,扬言让张女士出去。
 
       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王某返还房产,变更过户。庭审中,王某以刘先生自愿赠与作为答辩理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认定协议无效,王某返还房屋。
 
律师分析
 
       刘先生于2011年购买的房屋应为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刘先生利用超市多年经营多得购置,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购买时登记在刘先生一个名下。按照法律规定,刘先生在处理该房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必须取得双方一致意见。刘先生赠与房屋给王某,实属无权处分张女士的份额,张女士有权主张该赠与协议无效。
 
  另外,刘先生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情人关系而做出的,违背社会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附:《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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