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的权利和法律地位

  前不久,南京市江宁托乐嘉小区进行物业交接时,业主佩盔持盾与原物业公司对峙的新闻刷爆了网络。原来该小区业委会更换物业后,原物业公司拒不撤出,交接时殴打业主,业主们被迫自卫。抛开事件争议本身,业委会究竟是什么机构?有什么权利?
  业委会的全称是业主委员会,是所有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唯一执行机构。业委会有以下职责和权利: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因此,一个小区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只能通过业委会进行变更,这些也是如今越来越多的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原因。购买二手房时,小区是否已成立业委会也应当是考虑因素之一。
  关于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目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此前,法院不认可业委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8月20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请求一案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上一篇:如何看待 南京一小区业主持盾牌与物业对峙?
下一篇: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