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致央产公房房主惹官司

发布时间:2021-08-19 14:54:46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面对房价不断上涨的楼市利好,部分央产已购公房也开始上市交易。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并未所有央产已购公房都能上市。
 
  王先生2006年通过单位内部员工调剂购买一套央产房。2012年5月,王先生为了给孩子凑学费,决定将这套房卖出去。当时,他找到链家地产经纪人小李,询问这套已购央产房能否上市,小李说,楼上的房子刚卖掉,肯定能卖出去,让他放心。房子已满5年,2011年就能卖了。
 
  以310万元的价格挂牌后,11月,王先生遇到了这个买家,一对30岁出头的夫妻俩,卖了顺义的房子,想置换一套学区房。夫妻俩当场就看上了房子,以308万元的价格签了购房合同,付了5万元定金。2012年12月18日提交上市备案表,2013年2月18日过户。然而,正是这张表格,让交易卡壳了。按照规定,已购央产房交易时,必须出示一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王先生去位于蓝岛的央产房交易中心领取表格时,却被告知此房不得上市交易。2012年12月31日,在多方托关系未果后,王先生和买家解除了网签。随后,买家通过链家地产购买了另一套房源。
 
  但因为买家支付的5万元定金还在王先生手上,购房合同并未解除,这成为闹上法庭的伏笔。
 
  2013年3月,买房人以“未按规定履行合约”为由,将王先生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60万元。买家说,再买房时房价已经涨了,多付了近40万,这都是王先生造成的。可王先生也非常无奈,办完网签后,他连采暖费的过户交接手续都办了,绝不是为了坐地涨价故意不卖房,解除网签后也一直主动要求退还定金,只是对方一直不要。他也是相信了经纪人小李的话,是不是中介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
 
  经过调查,王先生的房产证上写着“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根据相关法规,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职工自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凡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再次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资格。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已购央产房都能上市。
 
  秦兵团队提醒,但凡涉及央产权的已购公房,在中介门店挂牌登记前,最好先去央产权交易中心查询是否具备上市资格。这应该是卖房前的前置程序。经纪人的保证,最多作为参考,不可完全轻信。否则,就可能面临像王先生这样被追责违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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