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6-12-23 01:25:07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2014年年底,裴女士的儿子与相恋多年的女友登记结婚。结婚后,儿子和儿媳一直住在裴女士家。2015年10月,裴女士出钱给儿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裴女士儿子的名下。这两天,小两口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正闹离婚,令裴女士和家人烦恼不已。
  由于房子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又属于婚后购买,裴女士来电咨询,如果儿子和儿媳离婚,该套房子如何处理?
  秦兵房产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实际是一种赠与,但仅一个约定并不足以保障非产权方真正享受到房子的权益,因为赠与的约定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因此本案中,如果裴女士确实有证据证明该套房产系自己出资购买,而且产权登记在其儿子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上一篇:买房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的比较
下一篇:同居分手后的房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