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卖房妻子“叫停”合同仍有效

  买卖的房产权利被限制
 
  秦先生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知春路上的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秦先生一人名下。后夫妻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妻子邢女士去了美国。2014年6月13日,秦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及装修以455万元的价格卖给吴先生。签约前后,吴先生向秦先生支付了定金和房款共计98万元。秦先生向吴先生出具了收据并约定于2014年7月3日交付。

 
  正当吴先生享受着买房的喜悦时,却突然传来一个震惊的消息:7月5日邢女士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该房屋的权利限制手续。秦先生夫妇已于去年7月4日离家分居,正忙着进行离婚诉讼。吴先生怒将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秦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根据秦先生夫妻的关系,依法追加邢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中的夫妇“废约”态度一致
 
  秦先生称其夫妻关系已明确告知吴先生,但其仍同意继续交易。因邢女士对房屋在交易中心办理限制手续并提出离婚诉讼,导致过户不成。自己将房屋出售吴先生,是出于还贷的压力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并非为了侵占共同财产。误以为房屋在自己名下即可处分房屋。
 
  邢女士称,秦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试图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其知情后就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限制房屋交易手续。秦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吴先生明知这一情况,故买卖合同无效。
 
  吴先生称第三人所述事实并无证据证明。其与秦先生的房屋买卖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第三人的权利未在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直至2014年7月3日交易中心无任何异议登记。其依照二手房买卖的正常交易过程履行且无过错,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人对房屋无直接支配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秦先生及第三人的抗辩及诉讼理由不成立。吴先生有权要求秦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吴先生要求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秦兵房产律师建议,在二手房买卖时要慎重,明确房屋产权,有疑惑时及时咨询律师或相关部门,切勿为买房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也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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