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被收养 亲妹妹绝情

 【案件情况】
  纪毛治与纪亚琴是同胞姐妹。父母共同建造厦门市厦禾巷26号4层楼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陈女士名下。父母共2儿2女,长子、次子于解放前去台湾谋生,至今下落不明。长女纪毛治自幼被他人收养;次女纪亚琴,长期与母陈树共同生活。


  厦禾巷这4层楼房的1、3、4层由国家改造,2层由母亲和妹妹居住。后来,3、4层楼房落实政策后退还给母亲,母亲出租出去。纪毛治虽然自幼被他人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照顾。生母万年在病中,纪毛治前往护理。2010年生母去世,纪毛治与纪亚琴共同主持安葬。之后,纪毛治提出继承、分割生母的房产,但妹妹纪亚琴不同意了。


  经亲友和居委会调解,纪亚琴同意支付60000元作为补偿。但后来纪亚琴又觉得给的太多,又反悔了。姐姐非常生气,找到律师,请律师为她主持公道。


  妹妹认为,姐姐出生2个月时已经由他人收养,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之消除,因此不能作为生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念及姐妹之情,且在逢年过节探望生母,原因给姐姐60000元经济补偿。但产权证必须妹妹自己保管。
 
 【律师分析】
  厦禾巷26号楼房2、3、4层,是父母的遗产,应当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4个子女共同继承;长子、次子去台湾后至今下落不明,其继承份额应予保留。长女纪毛治自幼送他人收养,并与养父母保持收养关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姐姐纪毛治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鉴于姐姐纪毛治长期对被继承人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经纪上的扶助,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妹妹提出愿以60000元作为对抵偿姐姐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应予支持。为便于妹妹修缮楼房,要求自己保管楼房产权证是合理的。
 
 【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后,姐姐纪毛治提起上诉,要求增加补偿数额。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变更了补偿数额,改为由长子、次子及妹妹纪亚琴共同补偿纪毛治80000元;在长子、次子未实际管理该房产之前,该款项由纪亚琴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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