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资作为首付,为已婚的儿子买房,房本登记是儿子名字,并由儿子儿媳共同居住使用。2年后,可能是经没人介绍相识结婚的缘故,小两口闹离婚。婚后没有孩子,因无法就该房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媳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份额。而父亲认为该房是其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儿子名下,于是便有与儿媳对簿公堂的一幕。 小王和小君结婚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后便领了结婚证。结婚后,考虑到孩子居住问题,小王的父亲出资60万元作为首付,在北京顺义购买了一处一居室,登记在小王名下。之后,小两口一起还贷。婚后3年,两口子感情不和离婚。媳妇于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屋所有权共有人之一。她诉称,虽然房产证登记在何松名下,但该房毕竟是婚后购买的,婚后还贷,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王父则认为,首付是自己出的,他只是借用儿子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及贷款,故要求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涉诉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也应属于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考虑到何父出资的事实,其也应属于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之一,即该房产系三人共有。 原审法院判决后,小王和父亲都表示认可。但媳妇不服,认为公公无法证明其出资购置诉争房屋,不应该成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父亲称首付60万为其出资,并提供其存取款的证明,法院认为,父亲的首付款视为对儿子的个人赠与,诉争房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所得,婚后共同还贷,且小王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有诉争房产权的事实已经认可,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主张借用儿子名义购置诉争房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因双方就房产协商不成,判决诉争房产归小王所有,剩余贷款由小王继续偿还,并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