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万定金 如何追回

  杨某,在京有2套房,找到房产中介公司咨询购房事宜。中介告诉其没有购房资格,但是承诺可以协助申请到购房资格。杨某出于对中介公司居间资质及经验的信任,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协助杨某成功申请购房资格,并约定居间服务费8万元。在中介的磋商下,很顺利地,杨某、中介与出卖人三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80万定金。
 
  一波“三”折
 
  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提交审查材料,在购房资格上遇到困难。之后,中介提出设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提出杨某卖掉其名下一套房屋或者帮助杨某过户到其家人名下,甚至考虑假离婚。几经折腾,还是没有兑现当时的承诺。
 
  时间一拖就是1个月,中介始终没有任何进展。约定交款的时间快到了,杨某突然有种人财两空的感觉。连忙找到出卖人协商。希望能退回80万定金,未果。
 
  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卖方同意退还35万。杨某稍有点平复,但是算下来短短2个月的时间就是损失了45万。就是因为中介的一句话,怎么想也没想明白。
 
  起诉中介责任共担
 
  思前想后,起诉中介服务欺诈成为了杨某的第二个选择。杨某遂将中介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承担45万的损失赔偿。起诉状提交后不到半个月,就收到中介的反诉状副本。杨某万万没想到中介居然提出反诉要求支付居间费。
 
  庭审中,中介对当时的承诺解释到“是协助申请,是私下去帮助杨某操作购房指标问题,我们也提供了很多方案,杨某自己不接受,已经履行了协助的义务。居间费8万是中介私下操作的费用……。”这让杨某气的够呛。彻彻底底感觉到是个坑。
 
  通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是杨某损失的45万与中介没有直接关系,驳回了诉求。原因就是在当时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居间方应协助买受人向相关房地产交易机构申请购房资格,如未申请成功或因国家政策变更,导致买受人无法在北京购房的,卖方、买方和中介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买受人已付给出卖人的购房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另外,杨某作为买方,对自己的是否有购房资格应该清楚,完全有能力判断中介提供的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80万的定金,追回了35万。2个月的时间损失了45万。中介的虚假承诺,购房者的轻易相信、贪婪和对合同条款的忽视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有没有购房资格,购房者自身应该清楚的,北京限购政策早已公布。即便让中介操作,通过设立公司也好,抵押也罢,法律上和政策上风险可想而知。企图打擦边球,顺利突破购房资格的限制,不是中介一句话就能解决的。因为理论与实践是相差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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