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虚假承诺 责任由谁担

  房产中介,理论上,是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居间人。中国的房产市场,有80%的交易是通过中介完成的;同时,在法院的房产诉讼纠纷中,也有80%是与房产中介有关的。 

  中介公司明知买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仍承诺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致使买卖双方签约后未能实际履行。据悉中介公司起诉买房人支付11万元中介费用被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买房人反诉赔偿也被驳回。 

  王某家已有两套住房,2011年7月5日,通过中介经纪有限公司,王某签约购买丰台区一套二手房,买卖双方和中介也签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王某先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当月14日,办理了网签,但是王某先后向数家银行申请贷款,均未获批。同年12月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申请,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也被注销。 

  中介公司随后起诉,称已经履行了中介服务义务,无法办理贷款不是中介的原因。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服务费以及2.6万元违约金。 

  王某称,中介公司曾告知其具备购房资格,并承诺帮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他反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并赔偿损失,共计5.2万元。 

  市二中院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某不具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促成王某签约,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王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故双方均有过错。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费、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双方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购房者也好,出卖人也罢,很多是不太了解商品房、二手房买卖详细流程的,也不清楚如何操作去合法避税,中介公司就成为了房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也正是在市场、利益驱使下,存在这样的中介服务人员为了赚取中介费用而虚假承诺。秦兵房产律师团队提示各位购房者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咨询多家中介,查清楚自身是否具备购买的条件,找专业律师进行陪购陪售,避免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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