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权益谁保障?

  2005年4月22日,夏女士与任先生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由夏女士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的店面两间用于经营川菜馆,经营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夏女士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

  2013年2月13日,征收方向任先生下发了限于2013年2月25日完成搬迁的公告。夏女士在做了现场证据公证保全之后完成了搬迁。2013年3月15日,任先生与征收办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非住宅房屋补偿款40万元,及营业性经营店面经营损失和搬迁补助共计102万元。3月29日,征收办向任先生支付了上述费用。而夏女士得知此情况后向任先生主张经营损失和搬迁补助时,却遭到了任先生无情的拒绝。

  承租人到底有没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承租人是否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需当事人?承租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向谁主张、如何主张?......一连串的问题,让夏女士慌了手脚。

  实际上,拆迁租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依法拆迁是合法行为,是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被拆迁人有权获得补偿,承租人有权获得因为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对尽量对拆迁补偿问题进行约定,同时还可以对出租人拒不支付补偿的行为定以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理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原则上就是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同时又要兼顾房屋使用权人的利益。承租人有权就拆迁补偿事宜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这就说明,承租人应积极地就赔偿或产权调换要求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协商,不能过分地依赖被拆迁人。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应当在房屋灭失之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明确自己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承租人的权益很容易被侵犯。承租人在被拆迁房屋未进行价值评估与补偿的情况下实际交出承租房屋,最终拆迁人可能不承认装修损失,仅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补助费,甚至将全部补偿款项支付给被拆迁人;而被拆迁人则认为承租人的损失非其造成,拒不补偿。从诉讼角度来讲,房屋承租人过于轻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可能导致旷日持久的补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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