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 承租人诉赔偿

  长期居住在外地罗小姐,大早上打通了秦兵团队咨询热线,因为她被起诉了。
 
  一年前,因父亲年迈,身体多病,服药自缢。法医鉴定为自杀。居住了近40年的房屋进入了出售、出租的行列。2个月后,通过中介公司和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了5年,支付了一年的租金。
 
  合同履行还不到4个月,中介给罗小姐电话,承租人王先生起诉赔偿,原因是听邻居说所租赁的房屋之前存在非正常死亡的现象,同时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中介公司声称对此一无所知,王先生将罗小姐和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出租方“对出售、出租的房屋未隐瞒任何重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非正常死亡……”罗小姐有义务向承租方披露有关房屋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影响承租人承租的事由。
 
  秦兵团队律师认为,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客观上也未影响实际使用价值,但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承租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租赁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案中罗小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向承租人也没有向中介公司披露房屋内发生过的重大瑕疵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正常死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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