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起诉儿子腾房 并非借名买房

  王某夫妻俩沾着姥爷的光,借母亲名义购买一套母亲单位公房,价格很便宜,正想着找母亲办理过户时,不料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腾房。
 
  公房对换,权属诉争
 
  王某自小和姥姥姥爷居住生活,姥爷是当地铁路局职工,基于工龄和单位各种福利,铁路局分给了一套公产房。就在姥爷去世不到一年,母亲申请了承租人变更,并完成了房本的更名。1989年母亲将该公产房与另外一套铁路公产房对换。
 
  2010年8月份,王某夫妻以母亲的名义出资购买了对换后的公房。2011年2月份房本下来,房本是母亲的名字,性质房改房(成本价)。王某自认为房屋是自己的,正要找母亲协助办理过户时,却被母亲起诉要求腾房,王某夫妻遂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归属。
 
  “留”法律如何界定
 
  话说姥爷去世前,将原公房留给王某。对于“留”,王某认为就是姥爷去世了,姥爷给自己的,自己是原公房的承租人,现在公房对换了,自己也应该是对换后的承租人。后续的房改,房本只是借用了母亲的名字,实际产权人应该是自己的。何更何况,自己实际出资参加房改。而母亲对此未做任何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公房承租人在姥爷去世之后,一直都是母亲,所有有关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都是母亲,且调查了解到,房改时王某的确出过资,但是绝大部分还是用父母亲的工龄折抵的。综上,即便王某长期在房屋居住,购房款出了部分,但仍无法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王某,判决驳回了诉请。
 
  非借名买房
 
  很快,王某夫妻俩上诉至中院。对原公房承租人变更问题提出质疑,主张姥爷的其他3个子女均同意由王某承租该公房,只是没变更承租人而已;而母亲却违背各方意愿,私自变更到自己名下,以顺利实现对换和房改,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请求支持诉求。
 
  终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虽由王某实际长期居住,房改的购房款部分出资,无法认定是房屋归属于王某,也并非借名买房。何况房本下来,房屋性质就是房改房(成本价)。驳回诉求,对出资购房款问题另行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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