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嫂争房大战:伪造嫂子签字欲夺公房承租权

  王女士的婆婆邵老太太有一套公房,承租人就是自己。王女士在与丈夫结婚后就将户口迁入婆家,夫妻两人与婆婆一同居住。后来,丈夫的弟弟刘先生也将户口迁入。1995年邵老太太突然过世,这套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由于这套房子实在太小,故王女士一家暂时搬出去另住别处,但她的户籍一直在该房屋中并未迁出。

  去年,王女士偶然间得知,几年前,小叔子已经瞒着她到房管局去将承租人变更为他自己。刘先生当时向房管局递交了一份申请书,写明该户内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刘先生,申请书上还有王女士的签字;但她从未签署过这样的申请书,刘先生递交给房管局的申请书上的签字是伪造的。王女士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房管局变更承租人的行为。
 
  秦兵团队专业律师提示,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
 
  王女士和刘先生都是公房的同住人,那谁可以去申请呢?
原承租人邵老太太去世后,该房屋内的同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刘先生在原承租人过世后,向房管局提出了变更公房承租人的申请,房管局根据刘先生的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后变更了承租人。但并非像刘先生说的那样与王女士协商一致,签字是刘先生伪造的而并非王女士本人所签。因此,刘先生所提供的关于同住人协商一致的申请缺乏真实性。而房管局依据刘先生的申请,以该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为由,同意变更承租人为刘先生的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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