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楼电子防盗锁损坏造成业主损失物业应赔偿

  2015年,郭先生回家发现,屋里杂乱不堪:客厅电视柜的抽屉、茶机的抽屉被打开,卧室衣柜门全敞开了,床头柜抽屉里的物品全在床上,他意识到有小偷进屋了。
  郭先生第一时间通知物业管理人员到场维护现场,然后报警。事后,郭先生夫妇清查发现,现金、首饰、笔记本电脑等各种失窃物品共计金额4万元。郭先生还发现防盗门门锁完好如初,他推测小偷极可能是采用坊间传闻的技术开锁方式进入他家的。
  窃案发生后,郭先生认为,如果物业及时维修好楼道电子防盗门,小偷就不可能顺利进入楼道,他家也就不会失窃。此因,郭先生决定找物业追责承担赔偿经济损失。
  郭先生找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发现,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楼道电子防盗门门锁损坏长达一个月期间,物业清楚门锁已坏,却没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及时对“共公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所以物业存在违约行为。郭先生由此认定,小偷进入业主家作案,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物业赔偿他此次遭窃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中关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私有财产,由业主自行保管”的约定,对于在业主专有部位(房屋内)发生的侵害事件,应当由郭先生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秦兵房产律师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郭先生所在楼栋的防盗门具有维护、修缮义务,但防盗门损坏长达一个多月未及时修复,即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业主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当然,窃贼系直接侵害人,对业主财产被盗所致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进行业主维权。同时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第四条中关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私有财产,由业主自行保管”的约定不能免除物管公司因违约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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