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怎么办?

案情简介:
  刘某由于孩子快到了上学的年纪,经实地考察,决定购买某开发公司建设中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向某开发公司缴纳了部分购房款20万元。但某开发公司一直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无法向刘某交房和办理产权手续。刘某多次与某开发公司协商,要求某开发公司返还已交付购房款20万元。某开发公司为刘某出具欠条,承诺若不能办理产权手续,愿双倍返还已交付购房款40万元。但某开发公司还是迟迟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40万元。
法院审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签订预售合同的必要条件,某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某开发公司作为被告在本次起诉之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购房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款40万元。
房产律师观点: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某开发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了刘某的部分购房款。而且,在诉讼前某开发公司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故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应按其承诺承担双倍返还购房款40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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