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行使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利【转自 国公


    摘    2003年03月14日11:29    (3.15房产特别活动聊天实录)

主持人:“3.15”维权特别活动嘉宾聊天,本次聊天的议题是如何正确行使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利,聊天的嘉宾有两位,一位是北京龙安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另外一位是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舒可心先生,请二位跟网友打个招呼。

秦兵:朋友们好,我是秦兵,很高兴跟大家在这里座谈。
    舒可心: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舒可心,朝阳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就是国内一般称的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有益的教训和支持。谢谢大家。

主持人:先请舒可心谈一下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舒可心:这个问题本来应该由法律专家来谈,这是一个法律概念,由于有这么一群人,购买了财产,就产生出来一些权利,财产的主人就叫业主,由于有公共区域的产生,任何一个业主都不能对公共的区域和公共的权利进行处置,所以就要有一个所有业主的代表组织,通过合法的程序选举出来的,就是业主委员会,在北京也叫物业管理委员会,这就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权益行使权利的组织。

网友:秦兵律师,“3.15”来临之际,有一个问题请教您?签购、认购商品房协议,并交纳相应的定金,该定金可以转为首付款的按揭,因多种原因打算放弃购买该商品房,能否要求发展商退还交纳的定金?可通过什么渠道解决此事?

秦兵:认购合同从法律上讲叫预约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未来正式买卖商品房的活动的行使提供一些保证,假设到那个时候,一个时间里我们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了,表示这个合同都履行了,至于能不能签成,不能保证,假使那天来了,但是双方并没有谈拢,这个定金是可以退还的,你可以找开发商商量,业主委员会,找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找法院,但是你要找成本最低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可以让你的这种行为持续下去,不要一开始就打官司。

网友:我是海淀牡丹园北里的业主,2000年4月入住,到2001年12月业主强烈的要求下,才提供了测量票据,但是盖章是房产的投资商,入住两年,房产证依然没有拿到,这样的证明是否有效?什么时候能拿到房产证?我们能不能讨回自己的权利?

舒可心:房地局现在也是独立的测绘部门,每个区有一个,肯定叫某某房地产测绘所,您拿到的是房地产公司自己盖章的测量报告,出报告的这个人显然是不具备这个资格的,看来这个报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产权依据的。另外,北京的业主可以通过各种办法继续跟发展商要政府确定的测绘所的测量报告。

关于两年没有拿到房产证的问题,在北京,长时间拿不到房产证的情况比较普遍,原因是各种各样的,这是实际情况。但是很多都是由于发展商没有交纳足够的土地出让金,在政府那里不能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他们总是推托政府办房产证的效率低下,大家可以进行一些了解,问发展商是否还缺少一些文件,很容易就能查到责任在哪里。另外,请业主委员会能不能办这个事,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做这个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有足够的合法的委托手续。我给大家的建议,还是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是管委会组织大家,然后聘请律师做这个工作,毕竟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是公益的,而且委员们不一定都是专家,所以我还是建议聘请律师做这个事情比较好。

秦兵:舒可心刚才的发言我补充一下,根据我国的测绘法,只有由国家测绘局或者是北京市测绘局颁发了测绘资格证的测量机构才能进行房产测量,在北京有甲乙丙丁四级测量机构,一般认为甲级、乙级、丙级有可能有房产测绘资格,要根据国家测绘局和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根据这个测量规范先做草图测量,出一个报告,我认为业主必须团结起来,组成业主委员会,或者是聘请公共的测量机构,一定要请有资格的测量机构测量,他们会给你一个测量证。

网友:我们小区正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一部分的业主没有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按照小区办的解释说,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不宜进入业主委员会管委会工作。您觉得,这是不是合法的?怎么具体解释北京市房管局的文件,就是“不宜加入业主委员会”这句话?

秦兵:这个方面进行过讨论,当时我们对这个问题是坚决持反对意义的,这相当于剥夺了公民的选举权,我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有可能我还有其他权利,物业公司没有正当服务,即使物业公司提供了完整的服务,我故意欠物业公司的钱,也不能剥夺我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这个其实是给朝阳小区发的一个回复,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有行政法依据才行,我们目前没有看到任何这方面的规定,所以我认为这个是不合法的。还有,不得以任何非法的程序剥夺业主的被选举权,这个问题应该再和小区办进行探讨。

舒可心:秦律师从法律法规角度解释了被选举权的剥夺应该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所能够调整的范围之内,这个说得特别对。但是我想说一点,拒缴物业费的业主,怎么去想象哪些缴了物业费的业主,既然你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想做公共权益的维护,那么你能不能牺牲一些个人的利益?这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也是思维模式方面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我想请这些欠缴物业管理费又想竞选管委会委员的业主考虑这个问题,这是我的意见。

网友:请问舒可心先生,物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收益,业主是否享有相应的收益权或者是财产?

舒可心:这个说起来非常复杂,我个人认为,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可以有不同的模式。首先第一种模式,就是全部由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这是一种最简单的模式。第二种模式,就是业主将一部分资源,比如说面积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用于经营,其经营的收益用于物业管理费的补偿,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确定这些资源是不是业主所有,即便是业主所有,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之中,跟业主怎么样分成?因为经营就一定有风险,用谁的钱来经营?如果用物业管理费来经营,赚钱了给业主,赔钱了怎么办?物业公司自己拿自有的钱来经营,监督怎么办?如果用社区的资源,不管是谁的,小业主的也好,或者是开发商的也好,所有的业主共有的也好,这个利益的收取要另外有合同约定权利双方的义务,不能片面地说收益全归小业主,因为物业公司毕竟要担一定的风险,出一定的资金,如果收益权归小业主,风险也应该由小业主来承担,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看具体的项目的情况,原则就是这样,风险和收益是均等的,责权利都是相当的。

网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哪些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舒可心:从法律上秦兵先生可能更了解,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一个权利,但是具体在操作的过程当中,我们新浪网是面向全国的,全国各个地区的情况不同,就是北京各个区县的处理办法也不同,没有限定成立管委会具体的时间,但是有的区县限定备案的时间是十天或者是二十天,目前中国在国内的法制,依法行政,对政府行政的监督还不是特别足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要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效率和政府的工作效率,发展商、物业公司以及业主方面等方面的原因造成。

北京市第四次政府工作会议以后,提出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宗旨以后,各个区县管委会的成立由和社区建设紧密挂钩起来,它的合法性我们现在不讨论,仅就成立管委会的程序方面,每个区县的制定就不同,有的是房地局小区办不管这个事,派一个人去街道办事处参与管委会的成立工作,有的是仍然由房地局小区办来管理,但是由街道办公室进行协助,所以具体的情况怎么处理,怎么样成立管委会,还是要看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的要求。我还是觉得,跟秦先生说的一样,有些事情看着似乎不合法,或者说不尽合理,但是目前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我想为了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首先成立业主委员会,不惜一切代价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我们首先应该做的。而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是不是合法,或者说是不是麻烦,是不是效率高,这个事情我们要慢慢解决,不是谁说一两句就能解决的。但是我仍然赞成管委会筹备组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发展商还有街道办公室、派出所等多方参加的组织形式,但是筹备组的主体应该是业主,其他的部门都是有责任或者有义务来协助业主组建管委会,而不是他们有什么权利。

主持人:就舒可心先生说的问题我再说几句,我所在的小区是这样的情况,业主委员会正在筹备的阶段,去年发的文件说,筹备阶段必须在居委会的指导下成立,但是现在我们小区没有居委会,居委会也在筹备,居委会正式成立之前我们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吗?

舒可心:不是这么回事,业主委员会涉及的权利和基础跟居委会没有任何的关系,居委会的基础是居民,而管委会、业主委员会的基础是产权,这个小区只要有业主,就自然会有管委会,哪怕这个小区一个居民都没有,只要有这个小区,只要有这个产业存在,就应该有业主,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说一种极限的情况,一个居民都没有,居委会肯定成立不了,但是产权人都在全国各地,不住在这里,仍然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两个事是完全不搭界的问题。

政府的想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从物业管理纳入小区建设,我并不认为是把管委会纳入居委会之下,而是把管理活动和社区居委会的几大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社区的居住生活更祥和。没有说如果居委会不指导管委会的情况下怎么处理,这给我们的管委会造成很多的麻烦,管委会可以就这个问题投诉也好,反映情况也好,居委会应该指导,而他们不来指导,不能作为管委会不能成立的借口,所以你们要利用你们的法律知识成立管委会,管委会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业主,而不是其他人的阻挠也好,指导也好,指导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他不来指导,那是他的事,我们没有这个被指导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是居产生的,物业管理行为活动当中会有少量的搭界,纯粹的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上来讲,跟居委会一点关系都没有。

网友: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不是具有法人地位?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秦兵:业主委员会诞生的时间比较短,真正引起社会关注的时间就更短,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几乎还没有进入到他们的视野中去,并不是因为不重要,而是因为它的声音太弱了。从目前北京来看,业主委员会不具备任何法人资格,它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它没有自己的债权,也没有自己的债务,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更不能参与其他诉讼了。所以目前在北京来说,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还是有巨大的缺陷,但是我们正在向有关机构提出一些建议,把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让它存在,独立地进行登记,或者到工商机构,或者到民政机构,这两个行政机关进行主体地位登记。登记以后,它还有很多权利,比如说有可能进行物业管理费的监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公共部位的相应管理权,对物业公司的招标等等权利,但是现在有关机构还没有正式采纳我们的意见。

我想说一下其他国家的情况,我们现在做的其他国家的案件,像俄罗斯,业主委员会叫所有权人协会,在俄罗斯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法人地位,允许它到俄罗斯有关的登记注册机构去登记,进行整个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全面管理,我们国家和俄罗斯有很多相近的地方,我想,中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改善大概会这条道路,至于什么时候业主委员会最终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我想可能还有一段时间,或者很快,或者很慢,这不是我们能够确定的。如果你们各位能够和人大代表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沟通关系的话,希望你们也给他们献言进策,让他们早日就这个问题提出立法建议案来,最好明年就通过,这样业主委员会就会在全国得到明确的确认,特别有利于保护分散的消费者、分散的业主的权利。

舒可心:补充一点,我个人的观点是怎么样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最大地维护我们业主的利益,这样做的同时,尽可能推动国家立法的发展。所以在现在业主委员会尴尬的法律地位的状况下,我们没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实际上,大家可以看一下管委会的章程以及有关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约,管理委员会只有一个权利,就是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网友们也好,想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好,仅就一个监督的权利就已经很繁重,已经很累了,如果能够把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监督好就非常不容易了,一旦法律赋予你法人地位的时候,就牵涉到了你权利的增加,权利的增加就有可能导致腐败的发生,这也是政府在立法过程当中考虑的。作为业主委员会这群人完全不是职业的生意人,不是职业的政治家,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用业余时间来做的,法人假如违法,法人当中的一些人发生了腐败,使得小区产生了新的权利利益团体,比如说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当中,加入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物业管理费被挪用怎么办?这都是应该被考虑的。当然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也有被挪用的,比如有的小区收取了2%的维修基金被挪用,被借给某开发商作为开发项目的启动资金,这种情况也,管委会能够监督到,替业主做,就非常不容易了,让我们自己做,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和成本,所以权利不是越大越好,但是该有的权利是要争取的,并不是说争取到了权利再干。现在我们手里的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已经非常繁重,非常不容易了,如果能够监督好,已经是为小区的业主做了很多事,所以大家要分两步走,一部分是脚踏实地、踏踏实实地为业主做一些事,另外是稳稳当当地依据有关的法律程序,向人大和有关部门提交我们的建议,共同把社区治理推向法制化前进。

网友:国家法律规定,只有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才允许退房,但是建筑测量部门说,主体是体,单个房屋出现的承重墙里外贯通的缝,不认为是主体不合格,似乎是单体,建筑质量测量站说,我们不负责出具检测质量是否合格这样结论的检测报告。我想问的是,单元房有无法律上认定的主体?什么情况下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质量问题才能退房?请举例。到出具已居住房合格与否的鉴定结论。

秦兵:中国的房屋质量或者说建筑质量体系和法律规定是有很大缺陷的,比如说现在假设你去到房屋质量检测站或者叫建筑工程监督站,开发商一开始交房之前要到他这里进行备案,有时候往往意味着这个监督站对质量的认可,现在你再找它,让它出具一个相反的证明,一般来说这个监督站不会这样做的,这相当于打自己的嘴巴,他如果说了,会承担当初的过失责任,有可能还是故意责任,这个责任还是比较重的,所以我们碰到的90%以上的情况,监督站都不会出这个证明。

在北京,幸好还有几个监督机构,有一个建研院,和北京市的质量监督总站还有一些差异,有可能对质量问题发表独立的看法。目前中国的房屋质量立法也有问题,比如说现在分两种,一种叫优良,另外一种叫合格,合格和优良之间产生的差异是什么样的,并没有说。比如说我花五十万,买到一个合格的房子,我花到一百万,是不是就要买到优良的房子?假使达不到优良怎么办?照例说应该可以退房,但是说明书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达不到优良以后,法律责任怎么样,没有写。所以消费者买期房,只要质量出了问题,消费者的权利很难得到保证,很多情况下,在诉讼中就要看法官的良心了。

比如说你刚才说的贯通性的裂缝,如果你是懂建筑的,你给他钱他都不会住的,如果法官对这个事比较敏感,有可能判退房,如果法官觉得不就是个裂缝嘛,无所谓,你也能住,可能就判不退,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所以消费者买房子的时候,质量问题,一定要说明这个房子要达到什么标准,是合格还是优良,达不到这个标准怎么办,通过合同的形式弥补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网友:请舒可心谈一谈朝阳园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后,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果?

舒可心:这不是特别好意思讲,因为我们做的工作和其他的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相比,可能还不如人家,主要有这么几块,第一块就是对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现在我们跟物业管理公司签约以后,其中就有这些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帐目对全体业主是公开的,对管委会也是公开的,现在随时可以查他们的帐,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其中有财务监督这块,还有一块是工作监督,通过我们对他们的工作监督,通过他们的努力工作,使得我们朝阳园的业主三年交了两年的采暖费,这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的努力工作,不浪费热力资源,再加上这几年的天气比较暖,我们交的两年采暖费足够我们三年用的,今年就没有交采暖费,跟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的监督有关,否则的话,物业管理公司有了结余,我们也不知道,所以物业公司做得很好,管委会也监督得不错,如果北京的暖冬继续下去的话,我们每两年就可以省一年的采暖费,并且水平比政府的规定高,我们10月15日来暖气,到4月15日撤暖,六个月的时间,增加了两个月的低温供暖,花不了什么钱,这都体现了物业管理公司以人为本、提供优质优价的服务,管委会对此非常满意。

其实所谓维权主要是跟发展商的,跟发展商签署的有关协议,彻底解决了二期施工扰民的情况,我们小区住了很多外国人,二期施工扰民,他们就搬走,业主的损失非常大。我们的业主委员会跟发展商就一期的共摊面积进行了重新核定,最后核定的结果比原来测绘报告中的数据减少了1100多平方米,相当于我们一期的六百多户业主少付了一千多万人民币。我个人认为,公摊面积多少不是问题,关键是有没有,公摊面积大也没有关系,我个人都无所谓,当然不是每个人都这样想。因为公摊面积是全体业主的利益,大家就可以利用这个公摊面积产生收益,就可以通过这个收益产生物业管理费,关键是有没有,在什么地方。另一方面,我们三年多没有拿到产权证,从去年年底开始,由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们,还有发展商的共同努力,业主委员会首先要给发展商一定的压力,要维权,发展商才会到有关部门要求,最终把产权证办下来。

还有,物业管理委员会当中,有一个更重要,更持久的任务,就是代表多数的业主的利益,跟那些少数业主的维权,这个工作可能很多的社区没有到这一块。比如说有一些小区,有一些业主空调乱装,管委会就去人家说服人家,把空调放在合适的地方,影响楼的外立面的美观,还有养狗的问题,电梯的使用问题,还有噪音扰民问题等等,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角度来讲,更持久的问题是代表多数业主向少数违反公约的业主维权的问题,这是最困难的,因为你的维权对象是你的邻居,这时候就很难很难。所以,也希望大家能够理解,为了整个社区的保值和增值,为了整个社区的环境,我们也不得不对那些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人进行必要的维权活动。

但是,无论是跟发展商也好,跟物业公司也好,跟业主的维权也好,要非常讲究策略,这是很多北京的物业管委会当中不注意的,说这个就是我的,其实不是这样的,我们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说是谁的。会所的管理过程当中,有很多人穿着睡衣进来,我们通过搞文明宣传月,建议、劝阻,尽量让大家同一个道德标准,同一个行为准则在这个社区当中,而不是简单生硬的让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谁穿着睡衣就不让进,方式方法特别重要,管委会的工作跟网络前的管委会的委员们,要特别注意,特别是跟政府的维权工作,跟发展商的维权工作。朝阳园管委会从到小区办咨询,一直到成立,花了18个月的时间,没关系,我们70年的产权呢,着什么急,不要动不动就骂政府,其实没有必要,政府的工作也很忙,各种各样的事情很多,就那么几个人,应该可以理解。管委会的委员们法律的意识要很强,同时政策水平必须要高,否则是很难,这个社区工作是太难了。

网友:秦兵律师,我买了房子,住房面积是由开发商找的测量公司测的,比原来的预测多了很多面积,要多交很多钱,我跟他们交涉,看他们闪烁其辞,其中一定有诈,怎么样在买房之前就避免这种情况?

秦兵:交房之前,开发商应该把他测量公司的资质告诉你,测量的过程告诉你,让你随时知道自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多少,套内建筑面积多少,阳台的面积多少,整个楼的公摊部位在哪里,长宽高各是多少,让你有机会核算。而且我们有规定,对任何的公摊部位,假使发现其中有误差,整个的公摊都无效了,这样保护你的知情权。

同时我们还设定了一个制度,一定要复核,假使这个开发商提供的测量公司的测量结果,你认为和事实可能有出入,你有权另行聘请其他的测量公司重新进行测量,而且测量费用当时双方约定,和开发商共同分担。如果开发商不给你分摊这部分测量费用,意味着他的测量结果无效,你就不要多付钱了,这都是合同上的设计,不知道这种设计对你有没有用,因为你的合同现在已经签完了,希望你参考。

网友:朝阳园物业费的收缴方式是怎么收缴的?是按月交,还是年交?还是季交?

舒可心:按月交,原来是月初交,现在是下一个月交上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事实上是免了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良性运转,使得资金能够保障,实际上就是免了一个月的物业费。

网友: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是多少?

舒可心: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是85%左右,不是太高,有几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跟发展商入住的时候的纠纷造成的,我认为这部分的业主是不对的,认为跟发展商的矛盾解决不了,就用欠交物业管理费来抗衡,其实他伤害的不是发展商,而是伤害的其他业主的利益,至少是上海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我们也正在做工作,让物业公司、管委会协助他们尽快解决纠纷。

还有一种业主,跟物业公司有纠纷的,拒交物业管理费,我认为这里面也有问题,比如说有的业主觉得物业公司服务态度不好,你不能完全拒交物业管理费,因为物业管理费主要用途是用于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保养,以及公共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楼道的灯、电梯、大堂、会所等等,绿化、保安,都在做,不能因为一个小的事情就拒交整个的管理费。我认为这里面有问题。如果能够量化,比如说一个保安对你的态度不好,能值多少钱,这部分钱你拒交,从道理上来说得出来,有一部分业主可能过于激动。我们朝阳园有很多境外人士买的房子,他们常年不回来,收缴率上可能很低,但是他们有一下子交一年的。朝阳园的物业管理费有两个月的押金,超期不交的,有一部分滞纳金,也不是物业管理公司拿走了,而是归全体业主。

网友:管委会是有义务工作,还是有薪金收入?

舒可心:按照政府管理文件是可以拿一部分的补贴的,是北京市平均工资的10%,我们算了一下,146元,这对于我们来说什么也不是,小区办的人说一句话,做管委会的人个个都是活雷锋,朝阳园的管委会委员没有任何的报酬,我一个月一千多块钱的电话费,还有车什么的,跟别的业主一样,停车也要交停车费,我们是凭着热情、激情来干的,但是这个事情不应该是这样的,首先政府不应该限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补贴,因为只要业主愿意给他们多少钱就可以给他们多少钱,只要业主愿意。就像高档社区的物业管理费是跟物业公司商议的一样,至少高档社区的物业管理费也是可以跟业主商议的。管委会一届只能做三年,以后怎么办?所以我们管委会首要的一个任务,就是想尽办法把管委会的酬金用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我们首届管委会的委员已经达成共识,不拿任何酬金的,所以各位如果想做管委会的工作,就想清楚,就是白工作,想好了就干,有不干的选择,没有谁逼着你干。

另外,管委会的工作,我个人是这么看的,管委会的工作就是一个几亿资产的管理公司,它的目标是使得这个社区的几亿甚至十几亿的资产保值增值,它对社区的整体贡献,一个人的工资几万块钱可能都不一定够,所以从管委会对社区的建设,对社区的管理所体现的价值上来看,应该是相当大的,所以我们也建议,如果社区没有足够专业知识的资产管理者来做管委会的话,我们也建议委托给别的人来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现在很多大的单一业主的写字楼就是这样做的,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来协议,路漫漫其修远兮,还是很长的。

网友:河北驻业花园采用分户供暖,费用太昂贵了,与开发商售楼时出入很大,如何解决?

秦兵:售楼时是不是承诺天然气的价格到底是多少,或者承诺一个标准,比如说不高于过去的某某水平,如果承诺了,现在的标准应该和过去一样,如果没有承诺,消费者想一想,是不是又给绕进去了,当初合同没有签订,签得不明确,一旦出现了这种违反口头约定,违反口头承诺的消费现象,一般来说消费者没有办法,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就天然气的价格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或者天然气供应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一个天然气价格,在北京来说,天然气的价格不是很高,不知道河北怎么会有这样的情况?

舒可心:有一个实际的案例补充一下,一个小区第一年入住的时候,可能楼体潮湿,比较冷,加上第一年入住的邻居比较小,楼楼上楼下,右边和左边没有人住的情况下,你一个人的采暖费,除了烤你们家的空气以外,还要把四壁都烘干,所以第一年的采暖费要高,可能高一倍,随着入住的时间长,采暖费也会逐渐降低。

主持人:谢谢秦兵律师和舒可心先生的精彩回答,本次嘉宾聊天到此结束。

秦兵:谢谢大家。

舒可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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