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取装修押金 业主维权成功

  近日苏州相城区物价局接到一位市民投诉称,其所在的小区于2016年12月2日交房,自己正准备装修,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缴纳2000元装修保证金,投诉人表示不满。
  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是群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但并未规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雇佣的装修企业、装修人员收取。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业主变相缴纳装修押金的窘境”,有的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装修押金由业主承担;有的装修公司虽未与业主签订合同,但拒绝缴纳,业主需要装修,被迫缴纳;有的业主找散工装修,散工也不会承担这笔费用,业主还是被迫缴纳。
  从装修押金、保证金的合理性上讲,物业服务企业无非是想对业主装修行为加以限制,防止乱拆、乱装、乱改等危害房屋和其他业主安全,防止装修过程中损坏小区道路、公共设施或是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装修公司或装修工人是装修的具体组织实施人,装修过程中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坏理应由具体组织实施人担责赔偿,因此,法律规定装修押金、保证金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另外,如果装修公司、装修工人交纳了装修押金、保证金,却因业主主观意愿(如业主要求敲墙、外墙安装设施等),可能造成的装修押金、保证金无法退还的,双方应提前协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因此物价部门责令被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停止上述不规范价格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周内退还已向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装修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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