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出资给马蓉父母买房,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6-08-17 09:29:16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日前著名演员王宝强先生起诉离婚引起媒体关注,据媒体报道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据知情人透露,王宝强名下房屋多以妻子马蓉名义购买,甚至有的房屋登记在马蓉父母名下。马蓉父母为了能办理过户,还假离婚分别和北京人假结婚。


上述内容未必属实,仅就此案探讨一个法律问题,即夫妻一方出资给另一方父母买房,法律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如果是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子女出资给父母(岳父岳母)买房,法律如何规定呢?


这样分成两个层次:借名买房与附条件的赠与


关于借名买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就本案来说,若王宝强举证证明由王宝强出资购买房屋,但由于限购等原因房屋实际登记在马蓉父母名下,男方能够举证证明双方有约定是借名买房,且男方符合限购政策可以过户,女方父母就应当将涉案房产返还。若不符合限购政策,就只能将购房款作为债权予以返还。


但是作为夫妻双方,买房在父母名下往往没有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因此既得利益方往往会主张买房行为是子女对父母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还可以主张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现在由于双方离婚,男方失去了向女方父母赠与财产的基础,因此主张撤销赠与。或者直接认定男方的出资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女方父母应当偿还男方的出资。


上述两条的基础是目前我国法院对于购买大宗房屋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对出资方的一种保护,是基于基本的公平原则,符合民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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