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读上海限购政策

发布时间:2016-10-19 01:55:35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前不久,上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中有两条最能吸引人的眼球,明显加大了限购力度。
  一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年限问题。提高非沪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限购政策执行。由本来3年内累计缴纳2年以上,直接改为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二是关于首付款比例问题。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如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购房提高首付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投资炒房”。对于首付款承诺为自有资金,估计这只是相关部门一厢情愿的事,即使不是自有资金,他们也会毫无顾忌地承诺。“假结婚假离婚”的事都有人敢做,只将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这种处罚应该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况且相关部门又没有规范合理的监督机制,惩罚力度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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