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所购房屋性质分析

发布时间:2016-12-04 08:02:55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2008年小李朋友介绍认识小郭。两人很快入爱河,双方父母对两人的恋情也认可。2010年,小李和小郭领证结婚。婚后,一对小夫妻随父母一起居住。
  2011年,小李与小郭想买房子,考虑到手里存款不多,二人决定各自找父母帮助,得到双方父母承诺经济支持。小李和小郭看好房子后,小李父母拿出28万元交了首付款,剩下的房款以小李的名字办理按揭贷款,小郭父母承诺拿出20万元装修房子。
  小李和小郭以为会像童话故事里王子和公主一样,一直幸福生活在一起。但是,两人因为性格等多方面的原因情感破裂,双方决定好聚好散协议离婚时,房子的产权归属引发二人吵闹不休。
  小李称首付款是其父母出资,房子产权证上也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郭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故要求将房子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秦兵房产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小李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鉴于小李父母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而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对象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即首付款与房屋产权不能等同,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才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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