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发布时间:2016-12-19 02:13:09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2015年4月份,家住花桥的赵先生起诉称,他于2014年1月份陆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陆先生将一套张浦的拆迁房(期房)出售给他,房屋总价为42.3万元。陆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却不肯交房,因此赵先生将陆先生的几个继承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庭审中,陆先生的子女辩称:陆先生生前向赵先生借款21万元,但那是高利贷,利滚利后已经滚到六七十万,所以就写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抵42.3万元,还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在赵先生手里。
  涉案房屋是陆先生的老宅拆迁而得,老宅由陆先生、其前妻、陆先生儿子及陆先生女儿共同建造。2010年经陆先生前妻起诉分家析产,其前妻占有四分之一份额。2011年,老宅拆迁,其中补偿的一套房屋就是涉案房屋。后来陆先生和赵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也即原告赵先生向法庭提供的这份合同。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说法,原告赵先生多次陈述不一致。赵先生起先陈述,在卖房之前,陆先生借款60万元,后来只还了3万,剩下57万元就是用房屋来抵42.3万元,抵了房屋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就算全部结清。后来他又陈述,2011年5月之前的债务全部还清,随后陆先生又借款,就以房屋作了抵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陆先生、其前妻、陆先生儿子、陆先生女儿共有,经分家析产后,该房屋由陆先生、其儿子和其女儿共同所有。原告赵先生几次陈述不一,但均证实了他与陆先生之间并非房屋买卖的真实合意,因此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42.3万元的“购房款”,原告赵先生前后陈述矛盾,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因此原告请求购房款诉请也未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提醒:合法的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均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并非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如果依据民间借贷请求归还款项,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陆先生支付了该笔借款,因此返还42.3万元的诉请也被法院驳回。,民间借贷需谨慎,要注意保存证据,大额的借款以银行转账为主,同时应遵循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但高利贷法院并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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