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的房产处理

发布时间:2016-12-23 01:26:51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马小姐与男朋友系大学同学,双方毕业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其与男朋友共同购买了二手房一套及地下车库一个,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着双方的名字。
  但双方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自2016年年后其男朋友的父母来苏州同住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现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在双方准备分手。
  但因双方同居多年,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并未划分清晰,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是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购买的,可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马小姐来电咨询我所律师,这种情况房产该如何处理?
  秦兵房产律师解答:本案中马小姐及其男朋友因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马小姐的表述,由于同居时间过长,大多数财产可能已无法查明各自出资的金额,该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为均等分割,当然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马小姐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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