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巧助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6-12-23 01:32:44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前不久,吴女士夫妇带着儿子儿媳前来我所咨询。原来,吴女士的父亲承租的一套公房,现在面临动迁。该动迁房承租人为吴女士父亲,房屋名下有六户户口,分别为吴女士父亲、吴女士夫妇、吴女士夫妇的儿子孙子和吴女士的侄女。吴女士父亲年事已高,因此委托吴女士签署动迁协议。动迁协议约定的补偿为一套松江两套奉贤的安置房和现金补偿约17万元。因为松江的安置房面积较大,地段较好,因此吴女士一家和其侄女都想得到该安置房,双方多次协商后仍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特来秦兵房产律师所委托。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案件准备工作。据吴女士所述,其侄女目前所住房屋为福利分房。承办律师据此多方调查,成功获得其侄女1989获得福利分房的住房调配单,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该关键证据和该解答论辩。我方律师观点为法庭采纳,最终判决吴女士一家获得松江的安置房和奉贤的一套安置房申购全,获得委托人人高度赞扬!

上一篇:购买车位,那些不得不注意的事项
下一篇:离婚后得知女儿非亲生 赠予房产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