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得知女儿非亲生 赠予房产可撤销

发布时间:2016-12-23 01:34:34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一年前,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6岁的女儿小琳随前妻生活,王先生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上百万元的房屋赠与给小琳。此后,还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小琳为房屋所有权人。
  半年前,王先生偶然得知,小琳并自己亲生女儿。随后王先生悄悄地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确实如此。王先生来电咨询,其能否以将房屋赠与给非亲生的小琳,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秦兵房产律师解答:王先生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虽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物权法》第9条、第14条也分别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由于王先生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小琳,具有抚养、资助未成年子女性质,客观上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小琳已经实际成为所有权人,王先生似乎无权反悔,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重大误解问题。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结合本案可以明确,王先生当初之所以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屋,毫不犹疑地赠与给小琳,明显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即完全是基于认为她是王先生的亲生女儿而为之,如果你知道小琳并非亲生,王先生自然不会做出那样的决定。
  亲子鉴定结论,表明小琳与王先生没有血缘关系,意味着王先生此前的赠与完全和真实意思相悖,且遭受了上百万元的巨额损失。也就是说,该行为当属重大误解之列。而无论是《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还是《合同法》第54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订立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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