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购房留意“预付抵款”

发布时间:2016-12-23 01:35:25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今年的楼市比较火爆,很多售楼中心开展了各种优惠活动,活动多样,但以预交几万元抵扣几万元的活动最为多见,有3万元抵5万元、5万元抵10万元等。葛先生在购房过程中,就参加了7万元抵12万元的活动,在付完所有购房款后,他都没有明白7万元抵12万元究竟是怎么回事,便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
  某开发商将某楼盘委托给房屋销售公司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开展预交7万元抵12万元优惠活动。尹某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在签订预约合同时,支付了7万元,但并未收到任何票据。在此后签订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未能体现已经支付的7万元价款的性质。
  后来,尹某办理了贷款并且完全按照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随后,尹某发现前期支付的7万元性质不明,遂到售楼处要求给出说法,销售公司开出了7万元的服务费发票。尹某持该7万元服务费发票起诉销售公司和开发商不当得利,理由为其一直以为该7万元系预付的购房款,并且应当在总购房款中扣除,但是实际没有扣除,尹某自述并不知晓交易中存在销售公司,一直以为自己直接与开发商进行交易,故要求返还7万元。
  法院查实,在尹某前期签订的预约合同中,合同明确载明预交7万元抵12万元的优惠活动,并且载明房屋总价为80万元,而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成交价为67万元,尹某已经享受到了超过12万元的优惠,并且买卖合同价款已经履行完毕。故法院没有支持尹某要求退还7万元的请求。
  房产交易律师解读
  尹某主张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当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即一方得利,一方利益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给付无法定或约定依据。
  从法律要件上分析,尹某在购房前所填写的预购单中明确载明总房款实际是80万元,参加7万元抵12万元活动,其实际购房成本应该为75万元。而尹某与开发商最终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为67万元,且只拿到67万元的购房发票,尹某的心结其实在于7万元性质不明,不了解7万元究竟是怎么回事。
  律师建议,市民在买房过程中,应事先清楚了解所付每笔款项的性质,开发商和销售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以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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