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卖掉婚前房产置换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7-01-05 08:52:59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万先生于2006年左右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的是自己一个人的名字。2009年万先生结婚,因为住房离工作单位较远,为了改善交通条件,万先生决定在自己单位附近买一套房产。
  2012 年4 月份万先生把自己这套房产以60 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月又用该卖房款以同样60 万元的价格在单位所在地卫东区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二手房,房产证上登记的还是万先生一个人的名字。2016 年,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而感情破裂。万先生想咨询一下,卖掉自己的婚前房产,用该购房款购买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秦兵房产律师解答:依据万先生所述,万先生婚后所买的房产应当是个人财产。但婚后房产的归属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情况会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就婚后卖掉婚前房产用卖房款再购买新的房产这种情况来说,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婚后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卖房一方名下,买房款全额由卖房款支付的,该房屋属于出资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房产仍归原卖房一方所有。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更加突出强调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这也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后个人财富极大增长,制约婚姻内道德风险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上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已被废除。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第一种情况下仅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
  二、婚后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卖房一方名下,但买房款不是由卖房款全额支付,而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差额部分房款的,则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差额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三、卖房后再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对于出资方可以适当予以多分。因为我国对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如果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当按照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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