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份额如何确定及分割?

发布时间:2017-01-05 09:11:44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案情简介】
   刘某某、杜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2年7月共同出资250万元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其中,刘某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10万,杜某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40万元,另外,刘某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00万元。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分手,双方对房屋权属份额比例及分割方案产生争议。
本案中,双方各自权属份额如何确定?该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其中一方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的购房款应视为其个人出资。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刘某某、杜某某未明确约定房屋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该房屋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其中,刘某某出资额为首付款10万元及银行按揭贷款200万元共计210万元,占购房款的84%;杜某某出资额为40万元,占购房款的16%。
 
  二、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未约定不得分割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或者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系争房屋的性质为按份共有,由于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故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或者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鉴于本案中刘某某的权属份额占大部分,刘某某可以选择按房屋评估价值及杜某某份额向杜某某支付折价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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