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需及时

发布时间:2017-04-20 04:15:15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苏某于2014年5月将其名下的门市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张某付清了该门市款项,并持有门市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实际占有和使用该门市。但是,张某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该门市的产权过户登记。
  同年7月,苏某将该门市卖给了朱某,但未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朱某名下。8月,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苏某协助办理上述门市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人民法院遂对双方进行调解。《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苏某仍未履行义务,朱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上述门市予以查封。
  同年12月,张某对执行标的查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秦兵房产律师提醒: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应以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张某在购买房产后,应及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因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被执行人苏某将该房产又卖给他人,并产生纠纷。
此案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房屋买卖成交后,应及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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