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手续办理好了对方毁约怎么办?

  随着房价的不断变化,房屋买卖已经屡见不鲜,但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渐渐突显出来。
 
  2012年7月,高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约定高先生购买李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天家园小区1号楼某房屋(以下简称上述房屋)。当日,高先生向李先生交付定金2万元,房产交易时可以作为首付款的一部分。2012年8月,高先生与李先生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先生购买上述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06平米,房屋总价款258万元,由高先生支付房屋转让契税、营业税,由李先生负责个人所得税,其他各项交易税费由高先生支付。买卖双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目前已经到期。合同签订后,高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及李先生的要求,及时、足额向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30万,同时,高先生也按照约定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手续,并经审核通过。
这时,问题出现了。
 
  李先生在合同签订、收取上述款项后,迟迟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为高先生办理上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也不协助高先生办理贷款面签等手续,且多次明确向高先生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单方解除合同。虽然高先生多次与李先生协商、催告并给予李先生合理期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李先生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因高先生等着这个房子结婚,所以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都具有严格的约束性,合同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李先生以自己不想换房为由,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且单方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为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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