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买卖 房子归谁

  市民张某将自己贷款买的商品房卖掉,该房又被新房主卖掉。由于该房屋抵押权一直没有解除,数人买卖以后发生了纠纷,引发了连环官司。而法律规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不能买卖。
 
  2012年5月6日,张某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商品房。张某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30万元,于次年3月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但是房证中注明,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权利人为某银行,抵押期为10年限。
 
  2012年的12月份,张某因着急用钱,便将此房卖给了王女士。王女士又因欠款将此房抵给了郭先生。郭先生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全家人住了进去。张某卖房后,觉得卖便宜了,便找到王女士协商,要求解除买卖关系,经过协商,张某与王女士于2013年9月28日又签订一份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协议约定:王女士于2013年10月8日退房给张某,张某分三次返还给王女士购房款。协议签订后,张某如约退还了王女士的购房款,但王女士并没有如约将此房退给张某。经过调查,张某才知道,原来,此房已被王女士抵给了郭先生。张某便找郭先生索要,遭到郭先生拒绝。无奈,张某只好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说,各自拿出自己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相关的收据证明,各自都主张房屋是自己个人私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张某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已设定了抵押权,并且抵押权目前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张某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卖掉这套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王女士再将该房屋抵偿给他人也是无效的。
 
  据此,该房屋应该退还给原告。原告、被告与王女士之间的欠款是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不当得利主张,可另案主张。在此提醒各位购房者,在选定房屋,签订合同缴纳房款之前务必查清房屋的抵押情况和共有情况,避免本案类似情况发生而错过买房的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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