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在链家地产的居间介绍下,田先生(化名) 和白先生(化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田先生购买白先生的一套位于八里庄的房屋。总价款为150万 元。2009年5月田先生交了房屋首付款, 白先生也如约将房屋交付给田先生使用。
2011年3月, 田先生居住的房屋因为白先生与案外人的债务纠纷被吉林省长春市某 区法院查封,同年9月, 长春市某区法院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于是田先生将白先生以及链家地产诉上法庭, 要求解除当初与白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协议和补充协议, 返还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并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和房屋涨价的差 价款,以及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收的居间报酬。一审中, 田先生对房屋申请鉴定,数额为290万元。
庭审中白先生表示,因为自己没有过错, 所以不同意支付房屋涨价的差价款, 另外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显失公平,不同意支付, 并要求田先生立即腾退房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田先生和白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返还 60万的首付款,和房屋差价损失的40万元。
田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找到秦兵房产律师团队, 希望能够帮其上诉至中院,增加房屋涨价的差价款数额。 秦兵团队经过案件招投标, 选定张晓黎律师和马广宇律师作为田先生案件的承办律师。
两位律师接手案件后, 对一审判决书以及庭审中涉及的案卷证据材料进行了缜密的分析和论 证,指出了一审法院的认定的事实以及法律错误, 积极应对二审开庭。
二审开庭时, 张律师从事实和法律角度指出一审判决的房屋差价数额显著不合理,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于委托人田先生明显不公平, 以及因为白先生与案外人纠纷给田先生带来的其他损失。 二审法院根据一审中田先生申请评估的市场价格和事实情况, 综合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房屋差价数额提高至100万。
对于这样的二审结果,田先生非常激动,表示虽然坚持打到二审, 但没有想到可以争取到如此高的数额, 对两位律师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专业技能以及娴熟的法律技巧表 示高度认可。
张律师表示,在这样的房产案件中必须深刻理解当事人的立场, 并且需要极强的法律和说理性,只要律师积极准备, 二审峰回路转不难实现。
2011年3月,
于是田先生将白先生以及链家地产诉上法庭,
庭审中白先生表示,因为自己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田先生和白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返还
田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找到秦兵房产律师团队,
两位律师接手案件后,
二审开庭时,
对于这样的二审结果,田先生非常激动,表示虽然坚持打到二审,
张律师表示,在这样的房产案件中必须深刻理解当事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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