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子争夺房改房 违反国家政策一场空

  原告梁先生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了一房改房。为这房改房的权属,儿子将母亲和继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房改房归其所有。经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先生系被告王女士的儿子,被告继父黄某与王女士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梁先生诉称,在其继父黄某与母亲结婚前,他就与母亲约定,位于昌平区的一处房改房由梁先生购买,产权归梁先生所有,但房产证的名字仍为王女士。后梁先生购买了该房屋,并于1995年10月支付了12013.43元房款,且领取了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及购房发票均在梁先生处。对此,1995年2月15日,梁先生还与姐姐、母亲签订了书面协议。

  继父黄某辩称,梁先生从未出资购买过这处房产,该房产是其和王女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梁先生提出的关于该处房产的相关约定也是不存在的。

  被告王女士则称,房屋早就说好给儿子了。后来可以购买房改房,所以就叫儿子买进了。房子是1995年买的,买房时用了王女士的工龄,具体花了多少钱不清楚,因为是梁先生出的钱。后来儿媳妇提出要过户,因王女士不同意,所以才一直没有过户。而且这个房子在儿子找对象时就已经确定给他了,梁先生的姐姐对此没有异议。而且那时候王女士还没有与黄某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2月15日的协议经梁先生、王女士及梁先生姐姐签字确认已成立。但房改购房是政府限定销售价格与销售对象,以成本价面向有购房资格的职工销售的住房,购买人必须符合条件。梁先生、王女士及梁先生姐姐所签订的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梁先生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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