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到底谁是受益者?

  2013年12月份,王女士接到了顺义区法院牛栏山法庭的传票,要求她在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参加开庭,附带的邮寄材料还有一纸起诉状、举证通知书。

  王女士读完诉状后立马明白了怎么回事,哭笑不得的同时又感到了一丝愤怒!原来,起诉人赵某正是12年前卖给自己房屋的出卖人,12年间相安无事,如今却来要房子了,还在诉状上列举了一大堆理由来主张王女士是没有权利获得房屋,当初的购房合同无效,应当返还现在的房产。

  王女士找到了秦兵房产律师团,经过了解才知道,王女士早先是地地道道的“城里人”,也就是居民户口,在12年前,王女士考虑到以后养老要挑个安静、空气好的地方。

  于是呢,就想在北京农村购置一套房产,经过一番周折,联系上了村民赵某。经过几番谈判,最终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农村的房产。

  为了安全起见,还请了村委会、村支书作为见证人签字画押;之后呢,王女士就搬进了这个新家,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王女士也是煞费苦心,换门窗、铺地板、修水泥路、重新装修了整个宅院,村里要交的各种费用也是一项没落下。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昔日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一直在隐藏,大家一直感觉这种事情不会在发生了,但现实中各地都在上演类似事件,只不过是我们不知道而已。

  秦兵房产律师团根据王女士的描述,经过细致的分析得出的结论:高院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既要尊重历史也要照顾现实,即使主体资格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也应赔偿王女士的损失,。随后王女士获得了应有的补偿,由此可证明想利用房屋主体资格要回宅基地上房屋的村民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故此案没有受益者!
秦兵房产律师团提醒各位想购买宅基地的购房人,购买宅基地上房屋行为不一定是得不偿失的,现实的案例中法院也有判定购买人购买宅基地的行为有效,关键要看购买房产的年限、证件、审批文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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