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极力促交易 法院判赔偿

  明知买家被限购不具备购房条件,明知不能贷款承诺能找人批贷,中介公司仍竭力促成签订合同;明知房屋有瑕疵,出售的房屋不能进行交易,中介还帮助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近期,法院在审判最后结果,交易失败不仅是买卖双方要承担责任,中介也要连带承担退款的责任。
 
  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公司的作用至关重要。实践中发现,为了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存在部分中介公司往往不能如实报告有关房屋的真实情况,不履行审查告知义务,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履行不能,使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尤其是购房人,定金很难退回来。这此情况下,中介公司有没有责任?
 
  在北京购房,不具备购房资格,这让房与很多刚需者失之交臂。案件说就是外地王某在京购房的例子,因为社保不够5年,纳税证明时间不够。因为中介的承诺,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购房资格,顺利买房办证。常规的这样的话是不会落到书面合同上的,还好小王有录音。
 
  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取证,法院最终认定,中介公司具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在居间过程中应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因中介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提供的消息虚假致使买受方受到经济损失的,中介公司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酌情支持了小王的赔偿诉求。
  
  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并对涉案房屋进行审查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是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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