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分房产 起诉签字遭胁迫

       高某与郭某协议离婚,就房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半年后,高某以签订协议时遭郭某威胁,强迫签字,主张撤销协议中房产分割部分,遭驳回。
 
       2013年8月6日,高某和郭某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半年后,高某称婚后为了承当家庭的支出和银行的贷款,向多名案外人价款到近80万,郭某对以上借款用以家庭支出均知晓。当要求郭某一同还款时,郭某称如果高某被银行或债主追索发生意外,郭某不负责抚养孩子,并以高某的家人人身安全想威胁,逼迫离婚在离婚协商签字。请求法院撤销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条款。
 
       郭某辩称,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询问了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就参禅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直意见,更重要的是离婚协议书是当着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面签订的,民政局有登记备案。
 
       法院另查了民政局的登记备案说明,就婚后三套房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海淀和朝阳的两套归郭某所有并使用,位于顺义的房产归高某所有并使用。另外,就共同债务问题约定: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负债均未告知对方,也未用于对方和家庭,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法院认为高、郭某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到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高某主张郭某存在威胁、欺诈的行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不予采信。
 
       协议撤销必须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或因重大误解,也或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提出撤销事由,应当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撤销事由的存在,不能盲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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