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读:谁享有公房购买权?

  父母离异,公房承租一年,父亲因病去世
 
  1975年,刚刚4岁的马女士父母离异,马女士随父亲生活。后马女士的父亲与宋某再婚,宋某带一子比马女士大五岁。1980年马某父亲单位航遥中心给职工分房,考虑到马某的祖父母及马某居住需要,航遥中心为马某一家分配了一套三居室。1981年马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去世前对单位分配的公房的使用作了交代,其中北房西间由马某使用,南大间由马某的祖父母使用,北房东间由马某的继母宋某使用,航遥中心的一位同事作了见证。

  因马某年龄小,而其祖母年事已高,航遥中心出面找到马某的生母,协商由马某的生母抚养照顾马某,单位出一部分抚养费。

  存争议,航遥中心拒绝马某购买公房
  马某参加工作后,遵照父亲的遗愿居住在属于自己的那间房屋里,并结婚生子。国家房改政策实施后,马某向已故父亲的单位航遥中心提出购买公房,但是遭到拒绝,理由是房屋的使用权存在争议。
因为继母宋某同意其亲戚居住,与马某发生多次冲突,而丈夫长期出差在外,无奈身单力薄的马某只得与丈夫搬到丈夫单位的宿舍里居住。只是每年清明的时候回到那间属于自己的小屋里看看。

  几经奔走,对于能否拿回属于自己的权利,没有肯定的回答
  2011年,马某得知继母宋某早已于2000年与航遥中心签订合同,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为自己手中仍有房屋的钥匙,同时自己的屋子也是锁着的,马某这么多年一直被蒙在鼓里,不知道房屋的性质已经变更,马某伤心之余,希望能有一个说法,找了很多人进行咨询,甚至有名的律师,但是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或者是希望很渺茫。

  专业房产律师努力为马某讨回公道
  因为经常看秦兵律师的法律节目,马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秦兵房地产律师团队,在咨询并考虑了几天后签定了委托合同。
 
  秦兵房地产律师团队委派了张朝辉、宣继璇律师为承办律师。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对马某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通过调查获得证据后,以合同无效为由将宋某、航遥中心推上了被告席。
在案件审理前,两位律师通过调查获知,早在宋某购买这套公房之前,已经缔结了第三次婚姻关系,且在1996年已经参加房改购买了其单位的公房。

  庭审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庭签定了协议,马某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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