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出问题,谁该来负责

  2011年11月15日上午,作为在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生,我非常幸运的旁听了记者对秦兵律师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采访,和我一起旁听的还有所里的另外几个实习律师。我是在14日晚上知道有记者要过来采访的消息,15日上午9点过还给秦律师打过电话提醒他上午有采访的事情。在确定好采访用的会议室,旁听采访的实习生和笔录等有关工作之后,我们一切就绪,等待记者的到来。
 
  引发争议多,但相关案件少
 
  记者提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京华律师事务所接的有关房屋质量案子数量的问题。秦律师总结了这些年所里案件的情况告诉他,虽然房屋质量问题频发但是相关的诉讼案件却很少,以京华律师事务所为例,一年接到的这样的案子中可能只有二三十起。
 
  房屋质量相关案件较少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首先是业主维权的成本太高,大部分业主虽然很不情愿地忍受着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但是都不愿意拿钱请律师帮助维权。
 
  其次,房屋质量很少是单家独户的事,许多问题可能是整栋楼房或者整个小区的共同问题。虽然大家都有不满,但是搭便车的心态比较普遍,要把业主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诉讼几乎不可能。
 
  法律漏洞多,业主维权难
 
  面对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大多数的业主都采取默默忍受,但是因为房屋的质量是不可逆转的,一旦房屋出现了裂缝、沉降、漏水、倾斜等等问题,这种情况只会越来越严重,所以也有部分业主选择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当记者问到业主维权艰难现状时,秦律师认为,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根本的原因是我国有关房屋质量法律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有关房屋质量的法律法规很多,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想要顺利维权依然很困难。
 
  首先,相关法律法条的具体操作性不高。像《建筑法》第六十九条中提到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作为业主来说很难有证据能证明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其次,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机关的责任划分得很不清楚,他们权力和义务的边界也不明晰。这也是在有限的业主维权案件中没有一位业主诉讼房屋质量监管方的原因。另外,虽然法律法规里规定的责任主体很明确,但是没有明确违反规定后应该承担的后果。
 
  最后,业主和开放商,监理方和建筑方之间的势力差距太大,业主往往处在弱势的地位。在维权过程中,法院往往要求作为原告的业主取证。且不说业主难以承受自己找鉴定机构做房屋鉴定的高额成本,甚至有的地方根本不承认业主的鉴定结果。
 
  秦律师认为,只有把这种没有强制规定的行政法规变成可供业主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才能给开发商,监管方和建筑方造成压力,才能解决业主维权难的问题。
 
 
  行业道德很重要
 
  现在,对于房屋质量问题频发,开发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前段时间“上海倒楼案”和“瘦身钢筋”等问题的曝光。完善建筑质量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需要开发商们规范自己的管理方式,提高自己的行业道德标准,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决房屋的质量缺陷,才能让广大业主们买到放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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