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广告有承诺 名不副实属违约

  楼盘挨着臭水沟就敢说江景豪宅,楼下有个小超市就说临近CBD,荒郊野岭盖栋楼就是远离城市喧嚣贴近大自然……开发商为推销房屋广告夸大其词的做法屡见不鲜。
 
  5月8日,王先生先生参观了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的展示厅和样品间,在看到宣传册上明确表示给予业主交通、医疗、教育、价格共四个方面承诺后,王先生认为适合投资、自住,便签订了购房协议。回到家后,王先生发现,购房协议中的“特别提醒”约定:“乙方在签订认购书前已经仔细阅读甲方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四》及一系列附件、附录的条款内容,同意并认可所有的条款内容,不得删除、修改任何内容。”随后,王先生向销售中心负责人提出质疑,要求把签协议前宣传单上介绍的交通、医疗等四方面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否则退还定金。不料,开发商却不同意添加,并称王先生签订购房协议表示已经同意协议里的一切内容,由于他单方的原因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不予退还定金。
 
  王先生认为开发商拒绝将宣传册的承诺写入补充协议,意味着这个承诺只是招揽业主的手段,无法保证业主的预期利益,坚持要求退定金。就此问题双方协商无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律师介绍,配套公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品房的价格,而这些不是开发商能够直接干预的;如果开发商将这种不确定的因素作为承诺说服业主购房,并作为房价的一部分,那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王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特别提醒”属于格式合同,开发商应尽必要的告知义务。但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并没有特别指出,无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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