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央产房十年未过户

  陈先生在1994年从单位以房改房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央产房。2004年,张女士购买了陈先生的这套央产房,支付了全款,双方协议约定待国家政策允许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国家出台了央产房交易的相关政策,但陈先生迟迟不配合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没办法,张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先生履行过户义务。
 
  庭审过程中,陈先生却提起反诉,承认确实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该房屋性质是标准价,原产权单位享有部分产权,他并不是完全的产权人。所以现在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陈先生从单位购买了一套央产房,1995年,陈先生取得来该房屋的房产证。2004年,张女士与陈先生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待国家政策允许后就办理过户。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至今双方仍未能就涉案房屋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经查,这套房子的原产权单位享有6%的产权。购房职工如欲将该房屋上市交易,需将原产权单位享有的产权购入,并将房屋性质变更为成本价。陈先生从未像原产权单位提出购买单位产权的申请,也没有进行相应的产权性质变更。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现在仍为标准价,因未变更为成本价性质而暂不具备上市交易及过户的条件,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由于陈先生可以通过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购入单位所持有的产权份额,使这套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因此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履行过户义务的诉讼请求和陈先生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
 
  秦兵房产律师团队在此提示,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业主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房屋产权的性质,一般房屋的产权性质在房产证上都会有所体现。如果当事人对此无法识别,可以持房产证复印件咨询相关房屋交易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确认。必要时,可以请律师陪同前往调查核实,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
上一篇:买套海景房听上去很美 买时容易退时难
下一篇:国际友谊花园严重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