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缺陷,业主如何维权?

   买房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尤其是在如今房价高企的大背景下。普通家庭购买一套商品房可能耗尽其毕生的积蓄。因此,可以想象,如果一个普通人在得知那套已经倾尽积蓄所购买的商品房,在交付和使用的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时,他将会有多么的愤怒和委屈。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形,往往第一反应就是找开发商索赔,但最后的结果往往都不尽如人意。秦兵房产律师团队在此为可能正在或将要遭受类似困扰的业主提供一些操作技巧。
一、业主不要自行修复缺陷部位
    因为商品房质量缺陷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商品房质量缺陷的结论必须是由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做出。如果业主自行修复了缺陷部位,很可能破坏了现场,导致无法鉴定。如果缺陷部位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业主可以选择暂时搬出房屋在外租房,虽然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都属于合理费用,业主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责任方支付。

商品房质量

二、业主要判断造成商品房质量缺陷的责任方,确定诉讼中的被告
    业主遇到自己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最先想到的两个责任主体,分别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业主要了解这两个主体在商品房质量缺陷案件中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不同的。物业公司对缺陷房屋虽有维修的义务,但这一维修义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维修义务,业主除要求其继续履行维修直至修好以外,还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是商品房缺陷有许多是结构性的缺陷,如:房屋基础沉降,导致墙面大面积开裂。仅靠物业公司的能力是无法完全修复的,试想开发商把商品房卖给业主,业主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足额的钱,但所接收的商品房却有质量缺陷,因此,开发商在商品房质量缺陷中承担的也是一种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是基于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商品房质量缺陷纠纷中承担的责任较小。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只是房屋的一般质量问题,房屋质量缺陷大多是由开发商原因造成的,除非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维修义务,物业公司才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有业主会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作为一种诉讼策略,这无疑是一种选择。但业主需要了解在这类诉讼中有许多证据材料需要到物业公司调取,如果过早的将物业公司列为被告,物业公司显然不会配合,因此会对业主的维权诉讼带来不利影响。
   
    商品房质量缺陷纠纷中由于业主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且维权手段较为单一,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但是,只要业主及时聘请专业房产律师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仍然可以有效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全国商品房维权热线:400 1180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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