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和流程

  了解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之前,先要了解物业管理区域的概念。物业管理区域是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划分的相关区域。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区域即是房屋所在的小区。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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