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的产生方式和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主要有以下权利和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须持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