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一、售房期间盲目承诺
  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开发商在向购房者推销房屋的过程中,用很多的赠送内容来吸引购房者。如免交物业管理费、赠送花园、赠送精装修、赠送家用电器等。
  免物业管理费,开发商实际是在自己的合同中为他人(物业服务企业)设定了义务,对于他人是没有效力的。业主入住后,物业服务企业是要收取物业费的。要么是开发商补贴,要么是业主自己交,而开发商往往在补贴中要么打折,要么迟迟拖欠不给;赠送花园这构成了侵权,作为底层住户,和其他楼层住户一样,只能拥有与其购房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赠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园,实际上是赠送了其他业主共有的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这显然是侵犯了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这些都给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项目模型与施工不符
  开发商在前期销售宣传中,为了促进销售,把效果图、沙盘模型设计得非常漂亮和诱人,承诺有会所、幼儿园、健身娱乐器材等,而到项目竣工交付后,普遍存在是减项或干脆不建。
  有的物业项目先天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房屋设施不齐全、公共设施不到位,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多。如排水不畅、化粪池设计或是施工位置欠妥、顶层或是窗沿漏水等,造成业主生活不便。
三、延搁业主大会的成立
  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是开发商选聘的,其管理合同期限一般到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后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之日。
而在实际实践中,不少开发商不履行业主大会成立的组织责任,造成符合成立条件而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普遍存在,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合同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或是开发商在中途违规擅自变换物业服务企业,在客观上造成了前期物业管理时间无限延长,或是中途变换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管理服务。业主对原物业服务企业和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秦兵房产律师团提醒大家,遇到上述纠纷,应及时向专业房产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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