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不及时过户风险巨大

发布时间:2016-12-08 03:36:22   信息来源:秦兵房产律师网
  王某于2013年7月购买于某名下的商铺,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王某付清了该门市款项,并持有门市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实际占有和使用该门市。但是,王某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该门市的产权过户登记。
  同年9月,于某将该商铺卖给了朱某,但未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朱某名下。10月,朱某付清款项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于某协助办理上述商铺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人民法院遂对双方进行调解。《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于某仍未履行义务,朱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上述门市予以查封。
  同年12月,王某对执行标的查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查明:王某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该门市的产权过户登记,未依法取得该门市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某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对上述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以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王某在购买房产后,应及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因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房屋物权仍然归属于原出卖人于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其执行异议被驳回。因此购房人在购房后一定要尽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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